军工三证业务介绍
为积极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降低军工市场准入门槛、加快促进“民参军”,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与“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军工资质由“军工四证”变为“军工三证”。为使市场主体全面、准确、便捷地了解“民参军”的相关政策,中心积极为相关单位申请“军工三证”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近年来已经为100余家单位提供了咨询服务,指导企业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和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咨询审查。通过提供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流程,获得了服务企业的一致好评。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简称“保密认定”)业务介绍
按照相关规定,“军工三证”申请有先后顺序之分,保密认定是取得许可证认证和名录认证的前提条件,第一步应当启动保密认定,然后在通过保密认定后根据需求再启动许可证认证或名录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定是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事业单位进行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也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基本条件。军品生产并非总要拿齐“三证”,企业可根据自己单位军品任务类型而定。
(一)业务说明
1、法律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2、管理体制: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应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单位中选择。
3、等级分类:为一级资格、二级资格、三级资格。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4、申请条件: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8个基本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上述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②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③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5、申请资料: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及文件、材料(复印件)。
6、申请流程:
①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组成)提出申请。
②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向省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由省保密局会同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组成)提出申请。
7、审批时间:7-9个月。
8、有效期限:有效期为5年。
(二)审查认证流程
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简称“名录认证”)业务介绍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指军队装备部门对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核、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组织开展,经审查合格的单位注册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作为装备采购工作中选择承制单位的基本依据。
(一)业务说明
2017年10月 1日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与“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是指将两项审查活动合并为统一组织实施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活动,一次审查作出结论,发放一个证书,即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并标明满足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管理体制:军队实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 生产、修理、试验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指军队装备部门对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核、注册和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管理,各军兵种(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等)装备部组织军事代表机构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管部门负责。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将统一编入《 装备承制单位名录》。装备采购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承制单位(部分预研项目除外),特殊情况应当报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
等级分类:分A类(原一、二类)、B类(原三类)。A类为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在进行装备承制资格审查时,由军方组织质量体系审核专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定)作为装备承制资格审查的一项内容,与承制资格审查的其它内容绑定在一起进行审查。B类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需取得国家质量管理认证证书(通过国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申请条件: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其资格审查应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申请资料: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应当按《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要求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及文件、材料(复印件)。
申请流程: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向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提出申请。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负责申请受理,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管部门负责审查,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审批。
审批时间:10-12个月。
有效期限:有效期为5年。
(二)审查工作流程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业务介绍;
(一)业务说明
法律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法》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管理体制:国家对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统一管理,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协同管理。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等级分类:分一类许可、二类许可,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
申请条件: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7个条件。其中申请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申请资料: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文件、材料(复印件)。
申请流程:
1.申请一类许可的,或者同时申请一类、二类许可的,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
2.申请二类许可的,向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
一类许可、二类许可的申请材料(含电子版光盘)应当同时报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一份。
一类、二类许可需要征求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意见。
审批时间:10-12个月。
有效期限:有效期为5年。
(二)申办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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